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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分装备制造业进口优惠政策出台

  2022-04-19 阅读:35
 财政部3月26日发布通知,宣布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数控设备及其零件进口的所退税款将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财政部近期内连续多次出台针对装备制造业的优惠政策。2007年1月,财政部、发改委、国税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相关连接: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包括立式或 卧式 加工中心、龙门式加工中心(含龙门 镗 铣床)、 数控 车床(含车削中心)、重型数控 卧式车床(含车削中心)、大型数控 立式车床(含车削中心)、数控铣 镗床(含铣镗加工中心)、数控 滚齿机、数控 插齿机、数控 剃齿机、数控 磨齿机、数控闭式机械 压力机及大型多工位压力机、数控激光冲压切割复合机、数控不落轮车床、柔性制造系统,功能部件包括数控装置、高速电工轴(加工中心)、数控动力刀架、数控 回转工作台、 滚珠丝杠副、直线滚动 导轨、自动换刀装置,上述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

    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企业数控设备或功能部件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0台/套,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重型数控设备和超精密数控设备年销售量不限等。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目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中关键零部件,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款所列的自用 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在2008年11月1日前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两款执行。

    附件: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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